超排放报废汽车明确规定
明确强制报废汽车超标排放机动车条件
据介绍,2017年9月起,本市对现行有效的136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防洪法办法、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种子法办法、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存在着管理权限、管理措施、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这七部存在不一致情况的法规进行修改。
王德林介绍说,在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时,根据上位法规定,增加了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内容。如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增加了对逃避监管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强制报废汽车超标排放机动车条件,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测工作,增加了限制性规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增加了对向水体排放可溶性剧毒废渣、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单位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要求。删去部分不一致或重复性内容